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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投诉机制兼具监测和补救功能

在近期为欧洲议会举办的专家简报会上,我们探讨了如何监督和执行欧盟尽职调查法规的合规性,以及如何增强企业人权侵犯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渠道。本文将介绍我们的分析和主要发现。

监控

现有人权披露和尽职调查法下的监测方法各不相同。在公司层面,监测是《联合国指导原则》规定的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补救和持续改进公司政策和实践的先决条件。但监测也指外部机构跟踪公司遵守尽职调查义务情况的步骤。因此,立法可能涉及政府机构参与尽职调查监测,例如要求公司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或责成国家当局监测个别公司履行尽职调查或披露义务的情况。此外,还可以委托独立机构审查立法的整体应用和有效性。

在监测方面现有的欧

盟立法要求成员国任命主管的国家监督机构(《欧盟木材条例》),并确定和公布受尽职调查要求约束的公司名单,并对公司合规情况进行检查(《欧盟冲突矿产条例》)。立法还可以规定对其自身有效性进行有时限的审查(《欧盟冲突矿产法案》;《澳大利亚现代奴隶制法案》)。

早期预警和警告机制(法国《警戒义务法》 ——DVL)与基于有理 电报列表 依据的投诉(欧盟木材法)有所区别。挪威的立法草案将确立“企业如何在企业及其供应链中履行基本权利和体面劳动”的信息权,并设立信息请求程序,该程序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不仅仅是受正式报告要求约束的大型企业。

些制度设想通过要求独立审计师进

行供应链审计来实施第三方尽职调查监控(《加州供应链透明度法案》;《欧盟冲突矿产法案》;《欧盟木材法规》)。然而,专业社会审计在识别风险和确保补救措施方面的不足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许多参与者转而倡导由工人主导的供应链监控。

考虑到现有立法方法的洞见,以及对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考量,我们的 奥地利等欧盟个别政府并不想受 简报建议,除其他事项外,欧盟尽职调查立法应要求公司进行定期监测,以解决其业务结构、活动、实际和潜在的人权风险及影响、收到的投诉以及补救措施。公司还应有义务建立向工人和第三方开放的警报/投诉机制,并让包括 巴西号码列表 工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监测安排的设计和运作。公司还应定期披此外投诉机制兼具 露和公布监测信息及其结果,并应要求公司监测计划和报告获得董事会层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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