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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未能起诉哈布雷先生

比利时关于塞内加尔对酷刑罪提起诉讼或引渡的义务的论点是基于《禁止酷刑公约》。该义务的存在不容置疑,因为该义务在《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不知道塞内加尔打算运用什么论点,但它可能会辩称,哈布雷作为前国家元首,有权享有免于起诉和刑事诉讼的豁免权。我认为塞内加尔在此次事件中并未使用过这一论点。这一论点不应该成立,也不太可能成立。英国上议院在 皮诺切特案中的裁决,尽管上议院的许多意见缺乏理据,但却为以下观点提供了依据:对酷刑起诉不存在属事豁免(即国家代理人官方行为所享有的豁免权)。对该案的最 VB 数据库 佳解读是,属事豁免与《禁止酷刑公约》赋予的域外管辖权在逻辑上不一致。两人不能坐在一起,并且实质性豁免必须被视为已被默示取消。

比利时关于塞内加尔未能就反人

 

类罪起诉或引渡哈布雷的论点更成问题。根据比利时的申请,

,也未将其引渡至比利时接受对其所指控的反人类罪的审判,这违反了惩治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一般义务,而这一义务在许多衍生法(国际组织的机构行为)和条约法中都有所规定”。

本案将检验习惯国际法是否确实要求

 

(而非仅仅允许)各国起诉危害人类罪。我尚不清楚有任何条约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规定了此类义务。条约中最接近这一规定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序言部分,其中指出“各国有义务对国际罪行的责任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然而,没有任何条约规定各国有义务起诉在其境外犯下危害人类罪的人。习惯国际法是否规定了此类义务尚不明确,而且很难找到支持这一规定的实践证据。

比利时提起的诉讼涉及国际法委员会

 

近期开始研究的两个议题。第一是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见此处)。第二是引渡或起诉的义务(Aut dedere aut judicare)(见此处)。国际法委员会在后一个议题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习惯国际法中是否存在此类义务。负责处理该议题的特别报告员的最新报告(见此处)和国 黑色星期五网络星期一:如何准备有效的电子邮件营销活动 际法委员会本身的 2008 年报告都承认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第 124 段中指出,“建立和确认此类义务的条约数量不断增加,至少可以导致开始制定适当的习惯规范。”他赞同地引用了以下声明:

“如果一个国家加入大量国际条约,而这些条约均包含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变体,则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该国有意受这一普遍性条款的约束,而且这种做法应导致这一原则在习惯法中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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