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且合理的问题,我们的答案遵循两条平行的轨道。
首先,我们的提案不应被视为受“解决魏斯危机”的驱动和限制。正如我们所指出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条约规定了联盟行为的有效性问题,而成员国,即条约的主人,也承认联盟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包括管辖权限制问题)应由欧洲法院裁决。但我们也指出,无论是否愿意,这个问题也具有深刻的国家宪法层面。我们认为,管辖权问题与国家法律和联盟法律之间其他潜在冲突属于不同范畴。例如,可能存在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程度的冲突。我们认为,在联盟法律的适用领域,一个涉及27条宪法秩序的政体,有充分的理由表明,由欧洲法院定义的联盟人权法,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都应优先适用。事实上,这正是联盟法律优先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其适用范围内,无论出于实际原因还是原则原因,联盟法都必须具有优先地位。
是解决优先权问题的先决条件
因如此,我们认为联盟法属于不同的范畴。正如上文所述,国家宪法 电报数据库 秩序的利害关系也相应地属于不同的范畴。
因此,我们提案的力量或弱点取决于两个基础——从原则上讲,这是在我们的法律秩序中表达成员国和联盟之间微妙平 德鲁·科莫和比尔·德布拉西奥都 衡的更好方式,但不会损害法院的中心地位;从实际角度讲,这是针对魏斯病毒的疫苗(即使不完善)。
在结束对我们提案的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批评的答复时,我们不得不补充一点由 Weiss 裁决引起的最后考虑。
欧洲法律秩序的历史上曾经上演过类似的戏剧
一次是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参与其中,他们在各自的法律 邮寄线索 秩序中对保护基本人权表现出完全可以理解的敏感性(考虑到他们各自的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历史),一次是意大利法官比他们的德国兄弟表现出更多的敏锐和法律正直。
我们指的是 20 世纪 70 年代著名的 国际商会案和 Frontini案。在这两起案件中,两个法院都考虑了这样一种可能的情况:一个国家法院将面临一项联盟(当时的共同体)措施,在它们看来,该措施分别违反了德国和意大利宪法中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而假设该措施已经由欧洲法院审查并认定为有效。这两个法院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处理此事。德国法院表示,只要……联盟秩序中没有足够的基本人权保障,它就必须维护宪法所保证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它们的职责所在),因此不会在德国管辖范围内实施此类联盟措施。即使在那时,就像现在一样,它保留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决定权。Tout Court。意大利法院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随后以令人钦佩的正直补充道: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意大利必须修改宪法,使其符合欧洲法院所解释的欧盟法律,要么退出欧盟。(我们还可以补充第三种选择,即成员国可以修改条约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意大利法院清楚地认识到,你不能作为欧盟成员国而擅自执法。换句话说,如果你是欧盟成员国,你就有义务接受欧洲法院的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