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一庄严声明,比利时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很可能会遭到拒绝,尽管比利时努力表明“明确和无条件的”保证“就足够了”,但由于需要某些“澄清”,因此最好由法院下达命令。[7] 因此,鉴于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实际请求,以及当事各方就指示临时措施的法律管辖权达成了普遍共识,国际法院的裁决可视为无效裁决。然而,国际法院命令背后的理由值得思考,另一位新任命的国际法院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在其相对较长的异议中提出的问题也值得思考。
在处理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时
法院必须首先确认其对案件的实质拥有初步管辖权。正如其提起诉讼的申请中所解释的那样,比利时于2005年9月提出引渡哈布雷的请求,但塞内加尔达喀尔上诉法院的控辩庭于2005年11月裁定其无权就引渡请求发表意见,并拒绝采取行动。[8] 正如国际法院在昨天的裁决中指出的那样,塞内加尔确认该判决“彻底终止了比利时发起的引渡程序”。[9] 此后不久,塞内加尔将哈布雷案提交给非洲联盟大会,[10] 随后,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确认哈布雷案属于非洲联盟的管辖范围。[11]——科罗马法官和尤 TG 用户 素夫法官的个别意见中强调了这一点[12] – 但由于缺乏一个可以审判哈布雷的非盟机构,[13] 大会建议在塞内加尔进行对哈布雷的审判。[14] 该指示的确切措辞值得注意,因为塞内加尔非常强调大会的决定
“授权塞内加尔共和国起诉侯赛因·哈布雷
并确保他代表非洲接受塞内加尔有管辖权的法庭的审判,并保证得到公正审判。”[15]
当然,比利时对非洲联盟可以授予塞内加尔起诉哈布雷的“授权”(法律意义上)的说法提出异议,因为比利时认为塞内加尔根据常规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负有“起诉或引渡”的独立义务。[16] 在口头陈述中,塞内加尔同意比利时的观点,即其有义务起诉哈布雷,但随后辩称,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争议,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值得庆幸的是,法院最终认定争议确实存在,尽管争议的范围与最初指称的不同,这为未来至少就引渡请求被拒绝后履行起诉义务的时间框架,以及在确定可能违反引渡义务时需要考虑的财务、法律或其他情 为您的下一次活动提供最佳的新闻通讯创意 况的辩论保留了前景。[17]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可喜的进展,因为它有助于澄清一些问题。如果像一些法官所说的那样,比利时的申请被宣布为无效,那么这种进展可能就不会发生。[18]
受保护的权利与请求的措施之间的联系
临时措施请求的目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维护当事人各自的权利。本质上,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就是请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求临时禁令(部分法律体系使用这一术语,但并非所有法律体系都如此)。根据国际法院2001年在拉格朗案中的最终裁决,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具有约束力。[19] 而这一判决又基于一项一般原则(幸运的是,该原则是在国际法院前身由比利时提起的一个案件中确立的),即:
“案件当事人必须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对裁决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并且一般不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加剧或延长争端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