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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效力

我们收到的评论和批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思考提案的某些程序方面非常有帮助,并在必要时澄清、发展和修改了提案中的一些程序方面。下文我们将再次阐述混合议院的主要程序特征,并根据收到的评论意见,对某些方面进行更详细的阐述,并对其他方面进行细微调整。

A. 进入混合会议厅

 

在我们的提案中,混合议院只有在法院在直接诉讼或初步审理中就联盟颁布政策措施的权限作出明确裁定后才能进行裁决。因此,混合议院将始终在终审程序中,并在法院就该事项作出裁决后行使其管辖权。

一旦法院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混合议院:1)通过直接诉讼向成员国(政府和国家议会)和联盟机 WhatsApp 号码数据 构提出申请;2)通过初步提交,由成员国确定的宪法/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欧洲法院此前已通过撤销之诉或初步审理程序就受质疑行为的有效性作出裁定,则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可以请求混合审判庭作出裁定。初步审理程序可能由当前请求混合审判庭作出裁定的同一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例如,在魏斯案中,德国宪法法院可以在欧洲法院在其自行启动的初步审理程序中作出裁定后,启动混合审判庭的管辖权。

当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宪法/最高法院进行第二次初审,而不是启动混合审判庭的管辖权。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应充分对话 招聘人员 LinkedIn 入门指南 并运用所有适当资源。第二次初审可以成为额外对话的来源,有助于缓解国家法院在第一次裁决后仍未信服的担忧,但这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些案件比其他案件更适合进行第二次初审,而其他案件则应立即提交混合审判庭(第二次初审纯粹是浪费时间)。这应由国家法院在处理每个个案时自行决定。

B. 受质疑的措施

受质疑的措施并非欧洲法院的判决,而是欧洲法院先前裁决的联盟法案的有效性。我们并不认为混合审判庭是对欧洲法院判决的直接上诉审查。如果成员国认为欧洲法院超越了其管辖权,混合审判庭不得就此作出裁决。通过制定这项补救措施并将其载入条约,成员国接受联盟政策受混合审判庭的最终审查,但欧洲法院的裁 邮寄线索 并非政策措施,因此并非混合审判庭管辖范围内的直接审查行为。

C. 审查标准

 

混合审判庭并非基于标准权限审查进行裁决。这是法院的职责。混合审判庭仅对明显违反成员国权限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种区别已存在于联盟法中:联盟和成员国责任中的违法性标准是“明显违反”的标准,同样,审查程序允许法院“在存在严重影响联盟法的统一性或一致性的风险的情况下”对普通法院的判决进行“例外”重新评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56条)。

这也是包括德国宪法法院在内的多个国家法院判例所表明的审查标准。

换句话说,欧盟法律中已经存在加强审查的标准,而该标准也应适用于混合庭的管辖权。条约中关于混合庭基本规则的条款将设定此类标准,正如《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56条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加强标准一样。

 

混合庭的判决将具有无效效力,因此将撤销受质疑的联盟法案,并因此也将撤销欧洲法院维持受质疑法案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如果撤销裁决对法律确定性构成严重风险,混合庭还应有权限制其判决的效力,如《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64条第2款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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