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认为,如上所述,国家法院,即使是威严的德国宪法法院,也不太可能违抗混合审判庭的裁决,但仅仅引入这种管辖权就会明确地体现出弗龙蒂尼逻辑,这将进一步抑制违抗行为。
只有在放弃其他不改变欧洲法院组成的提案后,混合审判庭才应成为最终选择
的确,在欧盟法院增设一个如此组成的审判庭是一项重大举措
但它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重申了欧盟法院 巴西数据 为联盟法律有效性最终裁决机构的垄断地位。欧盟法院的日常运作保持不变,其成员保持不变,法院的管辖权也保持不变。混合审判庭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最后选择,即法院未能解决权限冲突,或成员国认为该冲突尚未得到最终解决。欧盟法院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运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成员国(无论是通过其政府、议会还是最高法院)认为权限冲突值得在特别严格的条件下进行最终审查时,混合审判庭才拥有对该事项的管辖权。总而言之,这并非欧盟司法机构的变更。事实上,它是一种强化其合法性的手段,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于其国家对应方而言,它能够获得更高的合法性。
在设立混合审判庭之前应探索限制性最小的替代方案,这种想法本身也表明了现状的失败。迄今为止,所有成员国都 因为她正在找医生来接生她的表 可以使用此类替代方案,主要是通过法院对初步参考可采性的宽容立场,这使得各国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可以在涉及关键宪法问题时质疑法院的裁决。事实证明,该制度过于脆弱。当司法机构的最终权威仅仅基于对各法院真诚合作的普遍邀请和对司法对话的务实态度时,就需要额外一级的程序保障。这正是混合审判庭的作用所在。我们认为,仅仅是拥有这种管辖权,就能激励欧洲法院与其各国同行之间开展更好的对话。
这项提议并非例外
而是打开了一扇闸门。法院正在审理许多关于管辖权的案件,这将持续 邮寄线索 挑战法院的权威,包括当国家法院认为法院超越其权限时,例如最近波兰关于司法独立的案件。谁来决定哪些问题是管辖权问题,
至于问题的第一点(水闸),我们认为并非如此。首先,如果某个国家法院对有效性裁定不满意,则该程序可能需要第二次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才能进入混合审判庭。这个问题并非我们提案的核心。
其次,该条约将明确规定混合庭拥有管辖权的严格标准——严重超越联盟权限。因此,并非所有违反权限的行为都会被混合庭撤销,只有公然严重超越权限的案件才会被撤销。法院在案件提交混合庭之前进行裁决时,可能会出现错误。但只有在严重超越联盟权限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决才会被推翻。混合庭很可能会维持法院的大多数裁决,一旦确立了常设判例,向混合庭上诉的意愿就会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