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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计划应基于基本权利与环境之间的联系

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戴维·R·博伊德正确地将最高法院的判决描述为“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该案是全球少数备受瞩目的“战略性”气候案件之一,在这些案件中,一国的最高法院裁定其政府的气候缓解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2019 年 12 月,荷兰最高法院裁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荷兰有积极义务 到 2020 年底将其排放量在 1990 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 25%。2018 年 4 月,哥伦比亚最高法院下令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解决亚马逊地区的森林砍伐问题,、代际公平以及将哥伦比亚亚马逊地区视为“权利主体”。系统性气候案件也在挪威、瑞士、比利时、法国、德国、波兰、美国、加拿大、秘鲁和韩国的 国家法院审理中。

爱尔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许

可以为这些案件提供借鉴。本文将讨论该判决的三个方面:关于政府气候义务的明确司法指导;法院拒绝承认法人团体提出个人宪法权利和《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资格;以及法院澄清,爱尔兰宪法中不存在任何未列举/衍生的健康环境宪法权利。

高等法院当事人提出的论点

在高等法院,爱尔兰环境之友 (FIE,一家非营利性担保有限 Viber 号码数据 公司和慈善机构) 声称根据 2015 年《气候法》通过的 2017 年国家缓解计划超越了2015 年《气候法》,并侵犯了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FIE 依据的事实是,该计划预计排放量在 1990 年至 2020 年期间大幅增加 (约 10%)(并且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还会增加,该计划的初始阶段为 2017 年至 2022 年),尽管事实上政府曾多次赞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的建议,即排放量需要在 1990 年至 2020 年期间下降至少 25% 至 40%,以帮助将升温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2°C 以内。

强巴黎协定的目标是将全球

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 2°C 以内,并努力将 漫长而难以预测的日常 气温升幅限制在 1.5°C 以内,而现在,正如IPCC 在 SR15 中所建议的那样,这意味着更为陡峭的减排轨迹。

IPCC在第四次评估报告(AR4)中提出的“25-40%”减排建议构成了爱尔兰2014年国家气候政策立场的基础,该立场不受2015年《气候法案》的约束。根据这项政策,政府的目标是到2050年将发电、建筑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排放量减少至少80%(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同时,将“在农业和土地利用部门(包括林业)推行 巴西号码列表 碳中和方法,但不该计划应基于基 得损害可持续粮食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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