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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于欧洲法院混合议院的提案

与此同时,显而易见的是,决定这一法律边界不能由每个成员国的法院单方面作出,而且,无论从务实角度还是从原则角度来看,欧洲法院都需要拥有最终决定权。

力求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该提案重申了欧洲法院在裁定联盟法律有效性方面的垄断权,然而,混合议院的组成以及我们提出的拟议投票规则,却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成员国对宪法问题的关切。我们的读者应该熟悉“发言/退出”定理。韦斯案或许可以被看作是该定理的一次粗心大意的演绎。在这个问题上,初步审理程序可能被认为未能充分表达各国对宪法问题的关切,从而导致成员国退出。

因此,我们的建议不应被简单地看作是对魏斯案的一种反应,一种对“流氓”法院的快速权宜之计,而应被 手机号码数据 视为一种理想的结构性修正,即使在魏斯案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提倡这种修正。我们中的一个人在 22 年前就提出了这个建议的早期(尽管很粗糙)版本(《欧盟属于其公民:三个不谦虚的建议》,《欧洲法律评论》第 22 届,1997 年),当时和现在一样,它也是出于对结构性难题的认识和承认,魏斯案只是其中一个例子,也是对欧洲司法系统“多元一体”元原则的更好表达。因此,不应仅从补救或预防的功能角度来看待和评估我们的建议。

然而,现在我们来谈谈我们面临的问题的补救和预防层面

 

怎样才能阻止一个国家​​法院,同一个德国法院,无视混合庭的裁决,做出“白衣之争”?我们的几位 您不时会看到几片朝 评论员告诉我们,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即使在混合庭作出裁决之后,又怎样才能阻止一个国家​​宪法法院主张国家宪法的优先性呢?

是的,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国家宪法法院违抗欧洲法院混合庭的裁决。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 邮寄线索 性将大大降低,其合法性也将相应大幅削弱。这不仅是因为此类司法管辖权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增强,还因为在修订条约时引入这一程序,不仅优先原则,而且最终管辖权原则,都将隐含地成为此类条约修正案的一部分。如果这在某个成员国构成宪法问题,它将在批准过程中显现,或许需要进行宪法修正案。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院会脱离队伍。

我们既不赞成对条约进行修正案以确认优先权,也不赞成笼统地呼吁所有成员国在其宪法中引入此类宪法修正案。仅仅向未来的任何政府间委员会提出明确确认优先权的提案,只会适得其反。这会对联盟法律秩序中业已确立的宪法性原则构成质疑。试想一下,如果某个成员国否决了政府间委员会的此类提案,情况会如何?相比之下,我们的提案以优先权原则为前提,而这一原则是公认的。它只是提出了一种使其更加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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